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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评定办法

时间:2025-11-27 12:06

为奖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规范KY开元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的文件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京教函〔2019〕70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KY开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校级优秀学生奖励办法
(一)评审时间及要求
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定并发放一次,毕业班不参加奖学金评定,只参加优秀毕业生(市级优秀)的评定。各系申报,学生处负责审核评定,报主管院长及学院党委会批准。
(二)学院奖学金分类
1.一等奖学金(三好学生)2000元
2.二等奖学金            1000元
3.三等奖学金            500元
4.优秀学生干部奖        500元
(三)申请的条件
1.具有下列条件者可以参加奖学金评定: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并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并通过“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思想品德考核优良。
(5)奖学金评定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1/6。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
(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的。
(2)学年考试成绩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
(3)没有初次考试成绩,参加补考的。
(4)留(降)级生、试读生在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
(5)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刑事拘留审查的。
(四)评定标准
1.德育成绩
85分以上(含85分)。
2.体育成绩
80分以上(含80分)。(免体学生不能参加学院奖学金的评定)
3.学习平均成绩
(1)学年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可评为一等奖学金(三好学生)。
(2)学年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可评为二等奖学金。
(3)学年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可评为三等奖学金。
(4)考试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五)奖金发放办法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除发放奖金外,并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可以同时享受两项奖励,奖金只发一项,就高不就低;优秀毕业生颁发市级荣誉证书及物质奖励。
2.各种奖励申报表装入学生档案。
二、市级优秀学生奖励办法(北京市优秀毕业生)
(一)评审时间及要求
北京市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审一次,针对当年应届毕业生,由各系按要求报送,学生处汇总名单经党委会同意,上报市教委。
(二)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品德优秀,学术诚信,知行合一。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处分,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3.勤奋好学,成绩优异。按时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高职学生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无不合格课程记录;
4.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吃苦,肯奋斗,敢担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热爱劳动,乐于奉献,热心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申请的补充条件
1.优秀毕业生只限在毕业班最后一个学年评定,参加推荐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德育成绩必须在85分以上,同时要参考前两个学年成绩以及实习期间的表现成绩;
2.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通过党课等各种形式,开展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党的培养;
3.德、智、体全面发展,前两个学年至少有一次(或以上)获得过奖学金奖励,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获一次或一次以上“三好学生”
(2)在校期间获一次或一次以上“优秀学生干部”
(3)在校期间获一次“优秀团干部”、“国家级奖学金”且两学年学习成绩总分排名班级前20%
(4)在校期间有典型事迹,为校争光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评审 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破格评定为优秀毕业生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得到班级和主 要任课教师认可的学生,凡在校期间受到过校纪处分、有课程补考或重修的学生均取消优秀毕业生的评定。
5.实践、创新能力强,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6.有正确的成才观、职业观、就业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就业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三、国家级优秀学生奖励办法
(一)评审时间及名额要求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申报,等额评审。
(二)申请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三)申请的补充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年级要求:高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五年制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学习成绩优秀,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4.学习成绩由教务处认定,其他成绩的相关资料由学生处、团委、各系等部门提供。
四、其他
本制度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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