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27 12: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学生思想和行为的新变化、新特点,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京教策[200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KY开元集团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指导思想是依法治校、从严治校、违纪必究,对学生处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慎重处理等原则。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及认识错误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警告、严重警告以3个月为期,记过以6个月为期,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进步或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时间,视情况可适当缩短。在受到上述三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罚,但未解除处分之前又犯错误者,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将免去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八条 成立或参加非法政治性组织及团体者,视其活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张贴、出版、复印、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录音带、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窝藏、销毁、转移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一)有上述情节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多次作案者,无论价值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准备作案,虽未得逞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危害社会治安,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斗殴或挑起事端,视造成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情节后果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持械打人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造成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聚众斗殴打群架者,一律从重处理;
(五)凡纠集校外人员打架,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知情者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打人致伤或因打架损坏公、私财物者,负责经济赔偿和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不服从学校人员管理,以任何形式辱骂、人身攻击、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多次不服从学校人员管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人身攻击、辱骂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寻衅报复、殴打教职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负责受伤害一方的医疗费及营养费用。
第十三条 参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或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非法经商、非法传销或在社会营业性歌舞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场所从事陪侍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制贩、出租、传播、收藏或观看黄色淫秽图画、书刊或音像制品、网上黄页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入色情场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婚同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
(二)举止猥亵,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有侮辱女性,窥视、滋扰女性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留宿异性,当事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同宿舍在场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涉足色情或不健康场所,被公安机关收审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以上问题涉及个人隐私的,在处理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 学院对学院内非吸烟区吸烟行为一律严肃禁止,但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反学校禁止吸烟的规定的学生给予先教育转化,后惩处的策略。
(一)对在非吸烟区吸烟行为的大专学生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多次抽烟,屡教不改,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因抽烟造成事故或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承担赔偿使用人经济损失。
(四)五年制一、二年级学生在校内任何场所都禁止吸烟(包括吸烟区),一旦发现,参考上述三条处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扰乱公共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摔砸酒瓶,燃烧衣物,发泄取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校内公共场所吸烟者,劝阻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酒后滋事取闹者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其错误情节、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生活纪律,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接电源、私用电炉及使用各种炊具烧水、做饭者,除按规定没收物品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他人,私自在外留宿,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作息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四)不经同意擅自离校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习纪律,在一学期内旷课10学时以上者,给予下列处理(含实践教学环节和教育计划规定的集体活动):
(一)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考试作弊者,除该科没有成绩、不准正常补考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以替考形式作弊者,双方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重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携带、藏匿、制贩、传送、注射、吸食鸦片、海洛因等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私自收藏、携带、使用或制贩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者,除收缴危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教(收容)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实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经教育不改又屡次违纪受过处分的;
(四)违纪团伙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
第二十六条 违规驾驶机动车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或驾车伤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冒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违纪事实的认定:
(一)学生发生违纪行为,一般由学生所在系部进行调查认定,并据本条例提出处分意见的建议。
(二)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的单位、部门,教职工或学生,应当向学主所在系部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和相关信息。
(三)跨系部的学生违纪事件,仍由当事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调查认定,必要时由学生处牵头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在系部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送学生处。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系部学生管理部门决定,正式行文,并报学生处公示。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部学生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核实认定后,由学生处正式行文并公示。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部学生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拟处理意见,学生处会同法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进行核实认定,经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报请校长办公会决定,由学校行文。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要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教务处发给受处分学生学习证明。学生限期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各系学生管理部门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处分决定做出后,各系部负责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由所在系部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至少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直接送达处分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同时进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的期限及解除: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3个月,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学生所在系部依据学生现实表现审核予以解除。
记过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学生所在系部依据学生现实表现,提出建议报学生处审核予以解除。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应给予纪律处分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高一级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